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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须知2013年3月27日苏州风景

类别:苏州旅游 日期:2013-3-27 17:38:04 人气: 来源:

  (苏地2012-G-129号苏地2012-G-160号)

  一、挂牌竞价者必须认真阅读挂牌竞价须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挂牌竞价者如对挂牌文件资料有疑问,或对挂牌地块现场不熟悉,需作进一步了解的,可在土地挂牌公布后至报名截止时间的工作日内,随时向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地产经营处进行咨询,咨询电话:、、。

  二、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价出让活动。可以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申请参加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价的竞买人,报名时应向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递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代表人证明书;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只须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价出让竞买申请表。

  三、为便于开发企业竞买土地使用权,土地竞买人通过公开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允许将原土地竞买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更名至新公司名下,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原土地竞买人与更名的新公司投资主体不变,或新更名的公司由原土地竞买人控股。

  (二)竞买单位以个人名义报名的,在报名时须出具实际竞买单位委托书,并交给土地储备中心。当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更名手续时,更名的新公司必须与委托竞买单位为同一投资主体,或者委托竞买单位为更名后新公司的控股方。上述关系的认定,由申请变更人请公证处公证确定,并出具公证书。

  四、报名参加挂牌竞价的竞买人,在报名时须向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缴纳履约金。履约金是指在2013年1月14日前有效的,并可在苏州市区各家银行及分支机构实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持同城转帐支票缴纳履约金的报名截止日为2013年1月10日下午五时前,持本票或汇票缴纳履约金的报名截止日为2013年1月14日下午四时前。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竞买人的履约金在挂牌竞价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后开始办理退款手续,金不计利息。履约金缴入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咨询请拨。具体地块报名时须缴纳的履约金金额详见挂牌文件。

  五、苏地2012-G-129号至苏地2012-G-160号地块起拍价包含毛地地价、地面建筑物拆迁安置补偿费、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规费。

  土地出让价款中所含的行政规费及标准如下:

  上表中预收金额不是出让地块各项行政规费最终结算金额,最终结算金额以各行政规费执收单位根据出让地块最终建筑方案批准的实际情况征收为准。

  土地出让契税由相关部门按另行征收。

  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苏价房地字[2004]204号、苏土字[2004]152号《关于转发省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受让人须缴纳土地使用交易服务费。根据该,苏地2012-G-129号至苏地2012-G-160号土地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向苏州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按1元/平方米标准交纳土地使用交易服务费。

  苏州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地址:苏州市西980号五楼

  六、根据住建部门要求,出让地块进行项目建设时应达到以下建筑节能要求: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和节能设计标准》(DGJ/J71-2008),对外墙、外门窗及遮阳、屋面等建筑外结构采取节能措施,达到新建居住建筑节能50%的基本要求。

  (二)严格执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中关于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求,小区配套公建中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考虑采用雨水收集技术用于小区绿化浇灌。

  (四)考虑小区市政照明及景观照明采用太阳能灯。

  七、关于项目建成后容积率误差问题的处理

  (一)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容积率指标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为准,土地分割时,以房管局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拍卖、挂牌转让文件对容积率有另行约定的,按出让文件约定执行。

  (二)如果规划核准项目超容积率,在市批准同意调整容积率的前提下,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评估时点:

  1、从土地拍卖、挂牌成交确认时至市批准同意调整容积率的时间,不超过2年的,按该地块土地拍卖或挂牌成交的楼面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2、从土地拍卖、挂牌成交确认时至市批准同意调整容积率的时间,超过2年的,按实际销售的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八、在城镇住宅用地中,按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约定,可以配建商业、社区居委会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分别为:40年、40年、70年,土地用途分别为:批发零售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商服用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具体有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四种类型。地块出让文件及合同中土地用途以“商服用地”明确的,在项目建成后复核土地利用条件时,将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和验收意见,确定其对应的土地分类用途,即按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登记发证。

  若规划部门方案中明确有餐饮、宾馆等性质的建筑或部分建筑,其土地用途复核登记时对应为住宿餐饮用地,不可分割销售。

  九、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要求、配套基础设施情况及出让价款交付时间

  交地时间是指土地出让人在的时间内完成地面建筑物拆除,按现状条件交予土地受让人的时间。出让人承诺的地块周围其余基础设施通达条件、管线迁移,土地交付和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置条件,具体实施的时间双方另行协商。土地交付使用时,市区(平江、沧浪、金阊)地块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受让人发出书面土地交接通知书,其余各区地块由各区负责地块前期开发的部门向受让人发出书面土地交接通知书,如受让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至第16天不来办理土地交接手续的,视作开发单位在该日已接收该地块。如开发单位尚未按时间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该日起作为征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要求返还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1的违约金。

  对地块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情况中出让人承诺的“通电”、 “通讯”、“通电视”,是指地块具有的配套条件,具体接通的时间由受让人自行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自来水管、煤气管、天然气管、污水管距地块用地边线100米范围内视作到边。地块基础设施条件到位以竞得人按期支付完毕地块全部土地出让金为前提,如竞得人不能按期支付全部土地款,则上述地块基础设施到位和交地时间顺延。

  涉及挂牌地块上树木向外迁移的,由原土地使用者按园林绿化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树木的迁移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土地使用者承担。如只涉及地块内树木重新布置迁移,在按向园林绿化部门办理树木迁移手续后,所需费用由土地竞得者承担。

  十、本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不设底价,按照报价最高且不低于起报价的原则确定土地受让人。

  至挂牌报名截止时间,如地报名参拍者仅有1个单位或个人时,该地将不再挂牌竞价,该土地使用权由该地报名者以挂牌公告的起报价受让取得。

  十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的。

  十二、符合资格的竞买申请人在交清挂牌地块的履约金后,到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领取统一制作的竞价标志牌。竞买人持竞价标志牌进场就座,每一竞买人可同时进入三名参与竞买,但只发给一个竞价标志牌。

  十三、主持人宣布挂牌竞得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当场与土地受让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受让人必须在40日内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四、竞买人为参与挂牌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竞得与否均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十五、受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称为违约,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竞得资格。其所支付的金不予退还,并赔偿该地块组织挂牌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

  (一)受让人开出的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二)受让人逾期或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六、受让人因故不能按时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在期满前5日内到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续期,但延续期不得超过10日,逾期称为违约,取消竞得权,并按第十五条追究其违约责任,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可重新将以下一位最高应价者确定为受让人。另定的受让人亦受本须知约束。

  十七、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竞投,竞得资格,并按第十一条进行处置。

  十八、参加挂牌的人员,应遵守挂牌会场纪律,服从管理。

  十九、挂牌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如有变更,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将以书面、电话、传真等方式告知申请竞买人。

  二十、特别说明:

  1.苏地2012-G-130号地块中地上建筑1-4层商业不可分割销售,其余可分割销售。

  2.苏地2012-G-131号地块中地上建筑1-4层商业不可分割销售,其余可分割销售。地块东侧距红线1米处有蒸汽管道,不影响建筑,地块出让后该管线不再迁移,土地受让人在开发建设中须予以。

  3.苏地2012-G-132号地块中地上建筑1-3层商业不可分割销售,其余可分割销售。

  4.苏地2012-G-133号中1 号地块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30%-40%,不可分割销售,其余可分割销售。2号地块中20%计容建筑面积不可分割销售,其余可分割销售。

  5.苏地2012-G-134号地块连房带地上市,不可分割销售;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83平方米(以实测为准,无证),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4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经评估,建筑物价值万元;地块竞得者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同时还须另行支付万元给吴中区人民越溪街道办事处。涉及相关费用由土地竞得者承担。

  6.苏地2012-G-136号地块中汽车展示、销售、维修保养部分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60%-70%,商务办公部分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40%,均不可分割销售。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与知名汽车品牌签订的在吴中区甪直镇区域内设立汽车4S品牌店的授权(说明)文件。

  7.苏地2012-G-138号地块中占计容总建筑面积35%的批发零售和产品展示部分建筑不可分割销售,其余商务金融建筑可分割销售。

  8.苏地2012-G-139号地块中占计容总建筑面积20%-30%的零售商业、餐饮部分建筑不可分割销售,其余建筑(服务型公寓)可分割销售。

  9.苏地2012-G-140号地块连房带地上市,建筑物可分割销售;地块内有15幢建筑,建筑物总面积.91平方米(以实测为准,无证),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5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8平方米。经评估,建筑物价值万元;地块竞得者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同时还须另行支付万元给相城区财政局。涉及相关费用由土地竞得者承担。

  10.苏地2012-G-142号地块可分割销售, 若商业业态为酒店则不可分割销售。

  11.苏地2012-G-143号地块可分割销售, 若商业业态为酒店则不可分割销售。

  12.苏地2012-G-144号地块项目建成后须设置不少于75%的计容建筑面积(计75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及一站式服务厅、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及社区教育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及文体教育活动中心等社区公益服务载体。上述社区公益服务载体产权(含土地使用权)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相城区元和街道按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回购;以上建筑元和街道须长期持有,不得转让。地上建筑建成后除元和街道回购部分外,计容建筑面积25%作为农贸市场且设置在地面一楼由竞得人长期持有,不得分割销售。农贸市场按苏州市人民[苏府(2006)35号]苏州市市区农贸市场基础设施标准执行。

  13.苏地2012-G-145号地块中地上1-4层建筑不可分割销售,且地上1-4层须设置计容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的大型超市;其余建筑可分割销售,若商业业态为餐饮、旅馆和娱乐则不可分割销售。

  14.苏地2012-G-146号地块为汽车4S店用地,不可分割销售。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与知名汽车品牌签订的在相城区内设立汽车4S品牌店的授权(说明)文件。

  15.苏地2012-G-147号地块为汽车4S店用地,不可分割销售。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与知名汽车品牌签订的在相城区内设立汽车4S品牌店的授权(说明)文件。

  16.苏地2012-G-148号地块为汽车4S店用地,不可分割销售。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与知名汽车品牌签订的在相城区内设立汽车4S品牌店的授权(说明)文件。

  17.苏地2012-G-149号地块为汽车4S店用地,不可分割销售。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与知名汽车品牌签订的在相城区内设立汽车4S品牌店的授权(说明)文件。

  18.苏地2012-G-150号地块为汽车4S店用地,不可分割销售。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与知名汽车品牌签订的在相城区内设立汽车4S品牌店的授权(说明)文件。

  19.苏地2012-G-151号地块为汽车4S店用地,不可分割销售。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与知名汽车品牌签订的在相城区内设立汽车4S品牌店的授权(说明)文件。

  20.苏地2012-G-152号地块商业部分建筑面积比例不得大于计容建筑面积的10%,可分割销售;若商业业态为酒店则不可分割销售。

  21.苏地2012-G-153号地块可分割销售, 若商业业态为酒店则不可分割销售。该地块西侧红线内3米左右有6口污水井、雨水井、通信井等基础设施,上述基础设施在交地时不再迁移,请土地受让人在方案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规避。

  22.苏地2012-G-154号地块计容面积的30%允许分割销售。该地块西侧红线内3米左右有12口污水井、雨水井、通信井等基础设施,上述基础设施在交地时不再迁移,请土地受让人在方案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规避。

  23.苏地2012-G-155号地块商业建筑面积不允许超过总计容面积的20%,可分割销售, 若商业业态为酒店则不可分割销售

  24.苏地2012-G-156号地块为加气站用地,不可分割销售。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市住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

  25.苏地2012-G-157号地块可分割销售。该地块南侧红线内3米左右有一条东西向燃气管线,该管线目前无迁移计划,请土地受让人在方案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规避。

  26.苏地2012-G-158号地块特别说明:

  (1)该地块全部用于安置望亭镇运河四改三拆迁户。多层住宅销售价格为4700元每平方米,阁楼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自行车库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800元,楼层差价由望亭镇根据具体情况审定。

  (2)受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勘探、规划方案设计等费用35.811万元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正式移交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方案设计费只含建筑方案设计。

  (3)望亭镇销售房项目建设期限:项目主体竣工日期以拍卖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14个月内。主体竣工至交房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

  (4)以上所述由望亭镇负责解释。

  27.苏地2012-G-159号地块商业部分占总计容面积的10%,可分割销售, 若商业业态为酒店则不可分割销售;地块内河道保留

  28.苏地2012-G-160号地块上建筑须按建设部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2012年12月26日

关键词:苏州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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