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业绩要求:2013年12月1日后(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承担过单项施工合同价3300万及以上的公共建筑智能化工程,且该智能化工程获得省优工程或国优工程项。(注:1、获日期以发证或发文时间为准。若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以发文的时间为准;2、获得项的有效期为省优工程2年(2014年12月1日后获)、国优工程3年(2013年12月1日后获);3、建设行政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颁发的的批文或证书中注明的承建或参建单位方予认可)。
4.项目负责人(总监)业绩:2013年12月1日后(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承担过单项施工合同价3300万及以上的公共建筑智能化工程。
6.招标人可以园区施工单位考评结果为c类或者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的申请人投标;
8.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2)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3、提供企业承诺书,格式自拟但应包含公告中的第7、8、9、14.1、14.2条中的全部内容;
14.4、按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连续社明(需有社保部门盖章)、劳动合同书;
14.5、提供自本招标公布之日起开具的本工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企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2012年12月至2016年12月“工程建设领域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14.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只能有一家单位参加投标,若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则由投标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家合格单位,协商无法确定的则随机抽签确定其中一家合格的单位参加投标。
14.8、投标单位与设计单位同为一个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若出现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14.9、关于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的补充要求:业绩证明材料必须提供网站中标公示打印资料(须附网页地址或链接),如无网站中标公示打印资料则必须提供“纳税凭证”或“建筑业统一”;
14.10、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真实性核实或进行考察(如业绩过程资料:招标清单、投标清单、施工图、竣工图等资料)。投标人需提供业绩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有效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具体办公地址,上传到其他材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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