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佰达美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为60日。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答辩,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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