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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关于开发区人民医院办公家具项目补充通知3

类别:苏州经济 日期:2017-11-15 14:00:48 人气: 来源:

  经采购单位确认,对SZCJ2017-WJ-G-030号开发区人民医院办公家具项目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综合评分标准(五)公司评价中第2条更改为“2、生产厂家的经营状况与生产设备配置情况比较:提供生产厂家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表、主要生产设备(含CNC数控加工中心、水性漆自动UV滚涂生产线、水性漆自动PU喷涂生产线)和主要检测检验设备(含综合力学测试机、VOC分析仪)的购置或海关单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具体由评标小组根据情况综合评定;(最高2分)”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投标人给予评审加分:

  1、如投标人属于小型企业且提供自有服务的,对其报价给予6%的扣除;如投标人属于微型企业,且提供自有服务的,对其报价给予8%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3、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或使用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4、中小微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最新一期的企业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企业的规模类型。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附件资料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采购政策。

  5、一个项目中包含多项货物采购的,按其中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生产产品的价格或价值部分给予价格折扣。

  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进行。

  ②若投标人提供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认定证明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采购法”相关处理并报请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本公司声明,根据《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采购单位名称)单位的(招标编号及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承诺由本公司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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