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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重磅发文!事关农村宅和村民自建住房!

类别:苏州经济 日期:2021-3-18 4:52:22 人气: 来源: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河南省人民近日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在规划编制方面,《办法》明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在宅申请审批方面,《办法》,符合宅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填写《农村宅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使用承诺书》。乡镇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明确的机构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严格控制新增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坐标平面图。

  在建房管理方面,《办法》指出,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乡镇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或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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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办法》还要求,建立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乡镇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农村宅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农村宅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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